安徽省马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马民一终字第00500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安所,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安徽省马XX市花山区路易法洛可橱柜营销中心经营者,住安徽省马XX市花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东源美家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家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志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雪景,女,1959年11月8日出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职员,住安徽省马XX市花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传明,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原马XX市花山区路易法洛可橱柜营销中心业主,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凤香,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马XX市花山区路易法洛可橱柜营销中心经营者,住安徽省马XX市花山区。
上诉人吴安所、安徽省东源美家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雪景、鲁传明、杨凤香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XX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二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安所及安徽省东源美家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吴雪景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分别要求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安所及安徽省东源美家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以及吴雪景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不违反
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安所及安徽省东源美家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撤回上诉;
二、撤销马XX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二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吴雪景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吴雪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6元,由吴安所、安徽省东源美家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负担71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汪和平
代理审判员张茂进
代理审判员方 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吴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