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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Oct 22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榕民保字第633号 [ 审官 ] 陈雁兰、潘晓慧、魏秀斌
[ 代所 ] 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郭奕芬、谢譞琦
[ 当人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吉祥支行、福建荣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荣宏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吉祥支行与福建荣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荣宏投资有限公司、林强、吴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榕民保字第633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吉祥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负责人陈灵,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奕芬,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譞琦,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荣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坛金。
被申请人福建荣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强。
被申请人林强,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吴丹,女,汉族,1967年9月25日出生。
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吉祥支行与被申请人福建荣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荣宏投资有限公司、林强、吴丹因金融借款合同产生纠纷,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荣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荣宏投资有限公司、林强、吴丹价值人民币4974766.83元的财产。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吉祥支行自愿以其资产为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吉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㈣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建荣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荣宏投资有限公司、林强、吴丹的财产价值至人民币4974766.83元。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陈雁兰
代理审判员潘晓慧
代理审判员魏秀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田小玲
附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㈣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㈣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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