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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北
[ 判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判期 ] Wed Oct 15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武海法登字第00202号 [ 审官 ] 潘晓帆、蔡四安、陈林
[ 代所 ] 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王洪宇、王灿明
[ 当人 ] 德国航运贷款银行
 
德国航运贷款银行申请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海法登字第00202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德国航运贷款银行(DVBBANKSE)。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共和广场6号(PLATZDERREPUBLIK6,60325FRANKFURTAMMAIN,GERMANY)。
法定代表人:英格·福鲁霍夫(INGOFRüHAUF),副总裁。
法定代表人:苏珊·赫舍尔曼·佐伯(SUSANNEHOERSCHELMANN-Z?RB),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洪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灿明,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申请人德国航运贷款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在本院裁定强制拍卖艾莉西亚海运公司(ALICIAMARINECOMPANYLTD.)所属“斯宁”轮(M.V.SININ)的公告期间,以计算至2014年10月28日,艾斯姆阿明航运有限公司(ISIMAMINLIMITED)和比斯海运有限公司(BIISMARITIMELIMITED)拖欠申请人贷款银行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共计29386857.45欧元,且艾斯姆斯宁航运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6日在“斯宁”轮上为申请人贷款银行的上述债权设立了第二优先抵押为由,于2014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上述债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申请人贷款银行与艾斯姆阿明航运有限公司、比斯海运有限公司等签订的《贷款协议》及其修正和补充协议、艾斯姆斯宁航运有限公司同意在“斯宁”轮上设定第二优先抵押的《契约凭证》、“斯宁”轮上设定了第二优先抵押的《押据》及船舶登记证书抄本、“斯宁”轮船舶信息查询记录及2014年1月15日的船员名单、艾斯姆阿明航运有限公司和比斯海运有限公司违反上述《贷款协议》相关约定的多份违约通知、《加速到期和偿付通知》和欠款明细、计算至2014年10月28日的艾斯姆阿明航运有限公司和比斯海运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贷款银行的贷款本金和利息金额及其他费用明细、马其他律师LOUISCASSARPULLICINO出具的法律意见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贷款银行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德国航运贷款银行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潘晓帆
审 判 员蔡四安
代理审判员陈 林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江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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