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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东
[ 判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Nov 18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722号 [ 审官 ] 冼朝、何伟、沈炬
[ 代所 ] 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司启强、疏晴
[ 当人 ] 丁敏、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丁敏与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XX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722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敏。
委托代理人:司启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疏晴,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负责人:高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永生。
上诉人丁敏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巴士集团三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巴士集团三公司(甲方)与丁敏(乙方)在2010年12月2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甲方的所有企业规章制度及员工守则均为本合同附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院认为,巴士集团三公司与丁敏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巴士集团三公司能否以丁敏违反《驾驶员岗位责任书》的规定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问题。
对于双方签订《驾驶员岗位责任书》的性质及效力,本院认同原审判决的观点,理由不再重复论述。该岗位责任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本案中,丁敏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在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未能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以致发生交通事故,给相对方和巴士集团三公司均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故巴士集团三公司依据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岗位责任书的约定,解除与丁敏的劳动合同关系,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与此同时,巴士集团三公司根据劳动合同、岗位责任书的约定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扣除丁敏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妥,亦应予支持。
综上,丁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丁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冼 朝 暾
审 判 员 何 伟 云
代理审判员 沈 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巍(兼)
附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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