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海法拍字第00008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德国航运贷款银行(DVBBANKSE)。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美因河畔法兰克福60325共和广场6号(PLATZDERREPUBLIK6,60325FRANKFURTAMMAIN,GERMANY)。
法定代表人:英格·福鲁霍夫(INGOFRüHAUF),副总裁。
法定代表人:苏珊·赫舍尔曼·佐伯(SUSANNEHOERSCHELMANN-Z?RB),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洪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灿明,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艾莉西亚海运公司(ALICIAMARINECOMPANYLTD.)。住所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德黑兰维亚里阿沙大道,梅尔塔公园对面,麦萨德大街靠近赛达哈特大街,15875邮政信箱(POBOX15875,MEHRSHADSTREETADJACENTTOSEDAGHATSTREET,OPPOSITEPARKMELLAT,VALI-E-ASRAVENUE,TEHRAN,IRAN)。
申请人德国航运贷款银行与艾斯姆斯宁航运有限公司(ISIMSININLIMITED)、被申请人艾莉西亚海运公司船舶抵押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武海法保字第00017号民事
裁定书,并据此于当日发出(2014)武海法保字第00017号扣押船舶命令,对被申请人艾莉西亚海运公司所属多哥共和国籍的停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江阴港的“斯宁”轮(M.V.SININ)予以扣押,并责令艾斯姆斯宁航运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艾莉西亚海运公司向本院或向申请人德国航运贷款银行提供7978992.58欧元的担保。2014年5月21日,申请人德国航运贷款银行以船舶扣押期限届满,艾斯姆斯宁航运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艾莉西亚海运公司均未提供相应担保为由,向本院申请拍卖“斯宁”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就涉案纠纷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斯宁”轮被扣押已超过三十日的期限,艾斯姆斯宁航运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艾莉西亚海运公司在该轮被扣押后未提供担保,该轮已不宜继续扣押,申请人德国航运贷款银行提出的拍卖船舶申请符合
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停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江阴港的多哥共和国籍的“斯宁”轮予以拍卖;
二、所得价款在支付因扣押和拍卖船舶的费用后,全部存入武汉海事法院账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潘晓帆
审 判 员蔡四安
代理审判员陈 林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江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