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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申请 [ 法院所属区域 ] 四川
[ 判院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Nov 11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资中执字第595号 [ 审官 ] 黄钠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万国忠
 
万国忠申请执行古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595号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资中执字第595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万国忠,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
被执行人古江,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
原告万国忠与被告古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资中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国忠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古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5月21日前履行本院(2013)资中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履行标的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3920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4460元。被执行人古江未履行。经查询古江有住房一套,但该房屋系XX市青羊区法院杨弢与古江、王敏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的抵押物,该债务已超过房屋的评估价格。另经查询车管、银行,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3)资中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钠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耿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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