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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申请 [ 法院所属区域 ] 天津
[ 判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Nov 14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宝执字第2964号 [ 审官 ] 孙玉忠、陈寅、戴英军
[ 代所 ] 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孙军增
[ 当人 ]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与王建伟、王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2964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
负责人李艳。
委托代理人孙广顺。
被执行人王建伟。
被执行人王瑞。
以上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孙军增,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建伟、王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301494.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6513元、执行费1558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瑞名下的四处房地产并扣划被执行人王瑞银行存款13200元,被执行人王瑞缴纳执行费2380,本案尚有执行款1301494.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6513元待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瑞、王建伟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29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孙玉忠
代理审判员陈 寅
代理审判员戴英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刘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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