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浙杭民终字第2786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际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萧山机场。
负责人:申建明,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云周,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富,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嘉。
委托代理人:周锦惠、陈静,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费嘉
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民初字第2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
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已预交10元,应退5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瞿 静
审 判 员张一文
代理审判员盛 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项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