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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劳动争议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y 02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3)繁民一初字第00451号 [ 审官 ] 周礼春
[ 代所 ] 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陈火扬
[ 当人 ] 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国军
 
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国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繁民一初字第0045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孙述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火扬,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国军,男,汉族,住XX省XX市繁昌县。
委托代理人:张大炳,繁昌县繁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国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于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周礼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朱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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