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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票据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东
[ 判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Dec 23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689号 [ 审官 ] 高小丽
[ 代所 ] 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王义良
[ 当人 ] 深圳市浩得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唯美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得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唯美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X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68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浩得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科技工业城西区三号3栋3楼,组织机构代码55986845-X。
法定代表人郑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义良,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唯美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南昌健裕第二工业区B栋6楼605,组织机构代码589160954。
法定代表人颜楚光。
上列原告深圳市浩得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唯美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票据款人民币453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45300元以及利息人民币45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票据款人民币45300元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唯美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浩得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人民币45300元;
二、被告深圳唯美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浩得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利息(以人民币45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8月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高小丽
人民陪审员王先月
人民陪审员曾映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官玉娴
书 记 员张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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