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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北
[ 判院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Dec 18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419号 [ 审官 ] 王剑波、李锐、尹波涛
[ 代所 ] 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周俊、何晓荣、李媛媛、宋新生
[ 当人 ] 湖北东方鑫鑫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新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东
 
东方鑫鑫公司、新特艺公司、余东与龚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41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东方鑫鑫化工有限公司(原襄樊东方鑫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鑫鑫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桢浩,东方鑫鑫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俊,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新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艺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平,新特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晓荣,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媛媛,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春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新生,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东方鑫鑫公司、新特艺公司、余东因与被上诉人龚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方鑫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俊、新特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晓荣、余东的委托代理人李媛媛、被上诉人龚春生的委托代理人宋新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樊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王剑波
审 判 员李 锐
代理审判员尹波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杨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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