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41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东方鑫鑫化工有限公司(原襄樊东方鑫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鑫鑫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桢浩,东方鑫鑫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俊,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新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艺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平,新特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晓荣,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媛媛,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春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新生,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东方鑫鑫公司、新特艺公司、余东因与被上诉人龚春生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方鑫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俊、新特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晓荣、余东的委托代理人李媛媛、被上诉人龚春生的委托代理人宋新生到庭参加诉讼。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樊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王剑波
审 判 员李 锐
代理审判员尹波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杨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