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侯民初字第236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侯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
负责人雷丽珠,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奕芬、谢譞琦,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鼎清,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程秋贞,女,汉族,1967年4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福建省闽侯鼎艺林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洪鼎清。
被告杨品慈,男,汉族,1964年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黄桂香,女,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福建省闽侯金品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杨品慈。
被告邓宇平,男,汉族,1960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廖花英,女,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闽侯县金隆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邓宇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侯支行与被告洪鼎清、程秋贞、福建省闽侯鼎艺林工艺有限公司、杨品慈、黄桂香、闽侯县金品工艺有限公司、邓宇平、廖花英、闽侯县金隆工艺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侯支行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
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侯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90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9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宋美芳
人民陪审员陈国民
人民陪审员钟李敏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陆毓微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