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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Sep 22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狮民初字第2720号 [ 审官 ] 李美好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施世雄、施议建、洪嘉寅、施秋凉
 
施世雄、施议建与洪嘉寅、施秋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狮民初字第272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施世雄,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晋江市。
原告施议建,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晋江市。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忠秋、蔡华榜,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嘉寅,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晋江市,现住石狮市。
被告施秋凉,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现住石狮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世雄、施议建诉被告洪嘉寅、施秋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已达成口头还款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世雄、施议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3元,减半收取2061.5元,由原告施世雄、施议建共同负担。
审判员李美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江萍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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