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民一初字第00545-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翠平,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涛,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房瑜,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桢,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告:河南安行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红思,该公司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武,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李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鸿雁,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翠平与被告王涛、王桢、河南安行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
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翠平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翠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翠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翠平负担。
审 判 长王雅萍
代理审判员苏菁菁
人民陪审员陈东海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毛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