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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Aug 08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3)繁民一初字第01198号 [ 审官 ] 耿群
[ 代所 ] 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陈火扬
[ 当人 ]
 
方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繁民一初字第0119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某某,男,汉族,住XX省XX市繁昌县。
委托代理人:陈火扬,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XX省XX市繁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耿群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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