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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四川
[ 判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Sep 11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3)乐至民初字第1090号 [ 审官 ] 鄢雪冰、刘金兰
[ 代所 ] 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系精略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陆澜、田德春
[ 当人 ] 李光全、乐至亲和医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李光全与乐至亲和医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乐至民初字第109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光全,男,出生于1964年2月1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
委托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乐至亲和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57757539-4。
委托代理人田德春,系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理人袁丽华,院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34590-2。
负责人钟家思,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全与被告乐至亲和医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光全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29元,由原告李光全负担。
审 判 长鄢雪冰
代理审判员刘金兰
人民陪审员蒋家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雷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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