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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May 13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鼓民保字第190号 [ 审官 ] 吴超波
[ 代所 ] 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郭奕芬、谢譞琦
[ 当人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福建澳俐斯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林秋景、叶琳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鼓民保字第19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附属楼。
负责人洪丹。
委托代理人郭奕芬、谢譞琦,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澳俐斯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129号榕城商贸中心17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林秋景,职务总经理。
被告林秋景,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叶琳,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与被告福建澳俐斯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林秋景、叶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1、冻结被告林秋景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号榕城商贸中心*层*店面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买卖、交易、抵押手续;2、冻结被告林秋景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号榕城商贸中心*层*店面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买卖、交易、抵押手续,原告并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表示愿意以其自有资产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林秋景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号榕城商贸中心*层*店面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买卖、交易、抵押手续。
二、冻结被告林秋景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号榕城商贸中心*层*店面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买卖、交易、抵押手续。(上述房产保全总价值为7723900.94元)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超波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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