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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诈骗罪 [ 法院所属区域 ] 青海
[ 判院 ]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Oct 30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东刑初字第369号 [ 审官 ] 马守
[ 代所 ] 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文永红
[ 当人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民检察院、权路章、指控
 
权路章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刑初字第369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权路章,男,1964年5月1日出生。2013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l4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文永红,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宁东检刑诉(2014)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路章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权路章及其辩护人文永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4月份,被害人蒲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是西宁市林业局园林绿化办主任的被告人权路章。双方电话联系商量云杉树苗交易的事宜,被告人权路章承诺向被害人蒲某某提供大额树苗订单,并承诺帮助被害人蒲某某出售树苗,期间以保证金的形式向被害人蒲某某索要了6万元。2013年4月29日,被害人蒲某某在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的金阳光电子材料厂旁的空地上将其从东北运至本市的72000棵云杉树苗(鉴定价值为:3.80元/棵×72000棵﹦273600.00元)提供给被告人权路章。后经被害人蒲某某核查,青海省林业厅及西宁市园林局均无姓名为权路章的工作人员。后经多次查找,被害人蒲某某均无法与被告人权路章取得联系。
2、20l2年10月份,被害人李某某经老乡钱某某的介绍认识了自称是青海省绿化办主任的被告人权路章,随后双方电话联系商量云杉树苗交易的事宜。2013年4月30日,被害人李某某在西宁市城东区南绕城快速路武警支队后山处将其从辽宁兴城运至本市的43000棵云杉树苗(鉴定价值为:3.80元/棵×43000棵﹦163400.00元)提供给了被告人权路章。后经多次查找,被害人李某某均无法与被告人权路章取得联系。
以上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497000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权路章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权路章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存在,但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只是树苗不合格未及时给付货款。
辩护人辩解称,被告人没有诈骗的主观犯意,只是帮他人销售树苗,因树苗不合格未给付货款。
经审理查明,1、20l2年10月份,被害人李某某经老乡钱某某的介绍认识了自称是青海省绿化办主任的被告人权路章,随后双方电话联系商量云杉树苗交易的事宜。2013年4月30日,被害人李某某按照与被告人权路章的电话约定,在西宁市城东区南绕城快速路武警支队后山处将其从辽宁兴城运至本市的43000棵云杉树苗(鉴定价值为:3.80元/每棵×43000棵﹦163400.00元)提供给了被告人权路章销售。被告人权路章将该树苗卖给本省民和县川口镇边墙村的种植户何某某种植。后被害人李某某经多次查找,无法与被告人权路章取得联系。树苗款至今未索回。
2、2013年4月份,被害人蒲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是西宁市林业局园林绿化办主任的被告人权路章。双方就东北产云杉树苗交易的事宜进行了协商,被告人权路章承诺帮助被害人蒲某某出售树苗,并要求被害人蒲某某向其缴纳保证金60000元,被害人蒲某某分期给付被告人权路章人民币60000元作为保证金。2013年4月29日,被害人蒲某某与被告人权路章经电话约定后,在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的金阳光电子材料厂旁的空地上将其从东北运至本市的72000棵云杉树苗(鉴定价值为:3.80元/棵×72000棵﹦273600.00元)交给被告人权路章销售。被告人权路章将该树苗以本省化隆县产的云杉苗每棵4元的价格提供给本省乐都县树苗种植户俞某某34000棵(双方商定:由被告人权路章提供树苗,俞某某种植,双方为合伙关系),其余树苗38000棵以每棵4元的价格销售给本省乐都县树苗种植户欧某某。俞某某、欧某某发现树苗不是本省化隆县产的,与被告人权路章进行交涉,被告人权路章要求二人先种上,价格问题再商议(期间,被告人权路章以给他人抵账的名义又从俞某某、欧某某处拉走树苗15000棵)。之后,被告人权路章以给被害人蒲某某筹款为由离开后,被害人蒲某某无法与被告人权路章取得联系。经被害人蒲某某查询,青海省林业厅及西宁市园林局均无姓名为权路章的工作人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上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49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权路章拒不退赔赃款赃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法庭,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蒲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被告人权路章骗取其树苗的事实及数量;
2、证人冯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受被害人蒲某某的雇佣将其树苗从吉林省运至本市卸给被告人权路章的事实;
3、证人钱某某、何某某、俞某某、欧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权路章自称是青海省林业厅或西宁市林业局绿化办主任,并向其提供树苗合伙种植及销售树苗的事实及数量;
4、被害人李某某、蒲某某、钱某某、俞某某、欧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权路章是诈骗树苗并销售的作案人员;
5、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骗树苗的实际价值;
6、被告人权路章的供述及汇款单证实被害人蒲某某给付其60000元保证金的事实;
7、青海省林业厅、西宁市园林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单位无权路章此人的事实;
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权路章于2013年7月27日在本市某宾馆被抓获的事实;
9、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权路章的实际年龄及身份。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路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真实身份的欺骗手段,以销售树苗为由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权路章主观犯意明确,客观行为积极,案发后,拒不退赔赃款赃物。被告人权路章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无诈骗犯意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权路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马 守 彪
人民陪审员 赵 建 珍
人民陪审员 李 海 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才让卓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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