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庐行初字第0006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无业,户籍地南京市浦口区,经常居住地南京市鼓楼。
被告:安徽省教育厅。
法定代表人:程艺,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刘跃生,该厅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世俊,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某某不服被告安徽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
法律和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徐 燕
审 判 员 胡世中
人民陪审员 刘学林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宣六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