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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苏
[ 判院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Sep 11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新民初字第01240号 [ 审官 ] 邵红梅
[ 代所 ] 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袁晓普
[ 当人 ] 张统法、聂刚、吴以梅
 
原告张统法与被告聂刚、吴以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XX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0124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统法。
委托代理人袁晓普,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刚。
被告吴以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统法与被告聂刚、吴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统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60元,减半收取6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邵红梅
人民陪审员张 威
人民陪审员刘丰亮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李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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