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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岳西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Nov 11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岳民一初字第00591号 [ 审官 ] 胡发宏、葛立峰
[ 代所 ] 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程锋
[ 当人 ] 储小虎、吴青松
 
储小虎与吴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岳民一初字第0059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储小虎,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美蓉,女,城镇居民,系储小虎前妻。
委托代理人:程锋,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青松,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原告储小虎与被告吴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告吴青松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2014年7月30日又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吴青松进行了直接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小虎及委托代理人刘美蓉、程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青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储小虎诉称:2012年12月28日,吴青松因资金周转,出具借条向储小虎借款合计人民币155000元。后经储小虎多次催讨,吴青松未支付。故起诉请求判令:1、吴青松立即支付储小虎借款1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立案之日至款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2、吴青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吴青松辩称:2012年12月28日向储小虎出具借条一份是事实,但只承认借款5000元,且该款是在潜山赌场借的,储小虎与吴青松一样都是在赌场从事赌博。
储小虎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事项;2、借条原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吴青松对储小虎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款是在潜山赌场借的。
吴青松未举证。
经本院审查,储晓虎的借条证据,吴青松虽提出异议,但并未举出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吴青松出具借条向储小虎借款155000元。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储小虎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正(155000),此系资金周转”。该借款经储小虎催告,吴青松未偿还,储晓虎遂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吴青松出具借条向储小虎借款,吴青松虽否认真实性,辩解实际仅借款5000元及借款系用于赌博,但未提供证据,本院无法采信,故本院按书证予以确认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系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的借贷,宜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利息。储小虎主张按2倍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青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储小虎借款155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4年4月8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储小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被告吴青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胡发宏
审 判 员葛立峰
人民陪审员张厚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余鑫苗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以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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