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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申请 [ 法院所属区域 ] 山东
[ 判院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y 15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桓执字第187号 [ 审官 ] 祁晓慧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巩法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桓执字第187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
被申请执行人:巩法玉、宋玉玲、巩智平、宋程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诉巩法玉、宋玉玲、巩智平、宋程庆金融借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巩法玉、宋玉玲、巩智平、宋程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祁晓慧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荆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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