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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西
[ 判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Apr 29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1)杭萧刑初字第1018号 [ 审官 ] 谢良豪、卿秋生、黄汉民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杭州市萧山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时浩云执行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XX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灌执字第102-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时浩云,农民。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时浩云执行罚金刑一案,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杭萧刑初字第10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6日委托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罚金刑1000元,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依法受理。
现查明,被执行人时浩云在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有储蓄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时浩云所有的在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1000元(户名:时浩云所,开户行: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水车支行,帐号:32×××50)至本院(户名:灌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32×××75)。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良豪
审 判 员 卿秋生
审 判 员 黄汉民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莫 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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