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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西
[ 判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Apr 24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1)逢法刑初字第34号 [ 审官 ] 谢良豪、卿秋生、黄汉民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XX省江门市逢江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省江门市逢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唐运国执行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XX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灌执字第93-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XX省江门市逢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唐运国,农民。
申请执行人XX省江门市逢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唐运国执行罚金刑一案,XX省江门市逢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逢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6日委托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罚金刑4000元,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依法受理。
现查明,被执行人唐运国在有储蓄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唐运国所有的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的储蓄存款4050元(户名:唐运国,开户行: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账号:60×××22卡号:62×××33)至本院(户名:灌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32×××75)。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良豪
审 判 员 卿秋生
审 判 员 黄汉民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莫 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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