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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申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西
[ 判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Aug 15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灌执字第160号 [ 审官 ] 谢良豪、卿秋生、黄汉民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邓承勇、周官银
 
申请人邓承勇、周官银与被执行人胡先知.胡先觉,胡兵发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XX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灌执字第160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承勇,农民。
申请执行人周官银,农民。
被执行人胡先知,农民。
被执行人胡先觉,农民。
被执行人胡兵发,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承勇、周官银与被执行人胡先知.胡先觉,胡兵发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胡先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邓承勇、周宫银5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灌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胡先知、胡先觉、胡兵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先知、胡先觉、胡兵发赔偿申请执行人邓承勇、周官银死亡赔偿金等51985元,垫支的诉讼费1075元,申请执行费680元,合计53740元。但被执行人胡先知、胡先觉、胡兵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胡先知在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关支行的存款53740元(户名:胡先知,帐号32×××83)至灌阳县人民法院(收款单位:灌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32×××7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良豪
审 判 员 卿秋生
审 判 员 黄汉民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莫 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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