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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西
[ 判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Sun Jul 06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0)灌民初字第85号 [ 审官 ] 谢良豪、卿秋生、文东凌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湖南省永州市竹城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永州市竹城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祖文、蒋才举、蒋石生、文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XX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灌执字第73-2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竹城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凤凰北路电器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光辉,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文晓春,干部。
被执行人刘祖文,干部。
被执行人蒋才举,干部。
被执行人蒋石生,干部。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竹城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文晓春、刘祖文、蒋才举、蒋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灌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文晓春、刘祖文、蒋才举、蒋石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竹城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文晓春、刘祖文、蒋才举、蒋石生至给付其货款40800元,垫支的诉讼费820元,合计416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同日予以登记备案,并于2014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蒋才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的存款15845元(户名:蒋才举,账号:62×××40
029026416)至灌阳县人民法院(收款单位:灌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32×××7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谢良豪
审 判 员卿秋生
代理审判员文东凌
二〇一四年七月六日
代书 记员莫 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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