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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西
[ 判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Aug 21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2)灌民初字第116号 [ 审官 ] 谢良豪、卿秋生、文东凌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黄玮民、黄芳
 
黄玮民、黄芳申请执行灌阳县泰平城乡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XX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灌执字第37-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玮民,城镇居民。
申请执行人黄芳,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灌阳县泰平城乡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灌阳县灌阳镇灌江北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张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黄玮民、黄芳与被执行人灌阳县泰平城乡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灌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灌阳县泰平城乡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玮民、黄芳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海军、蒋利军、唐运梅、赵红华赔偿其经济损失款24000元,垫支的诉讼费1200元,合计25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蒋利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的存款29348元(户名:蒋利军,账号:62×××40
400612416)至灌阳县人民法院(收款单位:灌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32×××7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谢良豪
审 判 员卿秋生
代理审判员文东凌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莫 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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