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灌执裁字第2-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绪朗。
被执行人唐从香,农民。
被执行人唐玉荣,农民。
申请执行人黄绪朗与被执行人唐从香、唐玉荣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灌民初字第77号民事
判决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从香给付借款本金247000元及相应利息,唐从香、唐玉荣共同给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给付本案案件受理费705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
现查明,被执行人唐从香在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支行有储蓄存款可供执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唐从香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支行的储蓄存款10270元(户名:唐从香,帐号:62×××1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支行)至灌阳县人民法院(户名:灌阳县人民法院,帐号:32×××75,开户行: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卿秋生
代理审判员文东凌
代理审判员申桂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员莫 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