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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山东
[ 判院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Jul 07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 审官 ] 刘忠涛
[ 代所 ] 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赵景海、李娜、陈百军
[ 当人 ] 张福申
 
张福申与被执行人烟台金东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解除冻结存款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941-2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福申,男,194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景海、李娜,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金东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大昌,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百军,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3)开执字第94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烟台金东木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内的存款30万元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已实际冻结79748.6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烟台金东木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付案款及执行费共计204159元。现被执行人烟台金东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30万元人民币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金东木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内的存款30万元人民币的冻结。
二、冻结被执行人烟台金东木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内的存款6万元人民币。
三、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忠涛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柳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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