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941-3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福申,男,194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娜,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金东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大昌,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百军,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3)开执字第941-2号执行
裁定书,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金东木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内的存款30万元人民币的冻结。二、冻结被执行人烟台金东木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内的存款6万元人民币。三、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因被执行人烟台金东木业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金东木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内的存款6万元人民币的冻结。
二、扣划被执行人烟台金东木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内的存款53931元人民币至本院账户内(本院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开发支行;账号:06031120100064262)。
审判员刘忠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柳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