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92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某,打工。
被告严某甲,无业。
委托代理人周世均,湖北浩
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
法律文书;同时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原告郑某诉被告严某甲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万红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严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世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女儿严某乙。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严某甲口头辩称,我们的感情尚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女儿严某乙。婚后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严某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长期共同生活,证明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等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影响。原、被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加强交流,消除隔阂。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尚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本院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的受理费200元。逾期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万红卫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李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