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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申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西
[ 判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Apr 21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贺八法执字第47号 [ 审官 ] 谢文峰、梁国栋、白素明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林植香、龙长英、成碧、龙馨月
 
申请执行人林植香、龙长英成碧、龙馨月与被执行人丁振山交通损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XX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贺八法执字第47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植香,现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龙长英,现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成碧,现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龙馨月,现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丁振山,住XX省XX县。
本院作出的(2012)贺八民一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振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账号:62284850314518975XX)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丁振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账号:62284850314518975XX)的存款18205.52元至本院(本院开户行: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户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账号:4276120101013292X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文峰
审判员梁国栋
审判员白素明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照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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