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平民初字第178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兰彬,男,1980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刚,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召海,男,1957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传海,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兰彬与被告刘召海财产
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兰彬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刚,被告刘召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传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兰彬诉称,2012年2月份,原告通过被告刘召海的联系承包了徐守江的土地并在该地上种植了茶苗。2013年3月底,原告发现承包地上种植的茶苗被耕掉,经询问,才知道被告刘召海让徐守江耕掉了土地上种植的苗子,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刘召海辩称,被告只是中间人,也不是
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另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并没有让徐守江耕掉原告的苗子,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任何权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原告经被告介绍承包了平邑县铜石镇西丘村村民徐守江的土地三亩,口头约定承包期限两年,并交纳了第一年的土地承包费2260元,原告在该承包地上种植茶苗约3.6万棵。2013年正月底,原告去被告家中让其给徐守江传话,说只承包种茶苗的土地,其它地不承包了。2013年4月,原告发现自己承包种植的茶苗被人耕了,后经当地派出所处理未果,原告于2013年5月8日以其诉求诉至本院。
2013年6月4日,山东众信价格评估拍卖有限公司接受原告委托对其土地收益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收益损失价值为:18000元。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的庭审查证及当事人陈述、举证认定的,有关材料均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为其捎话,被告进行了转达,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的捎话过程存有过错,且原告承包土地上被人耕掉的茶苗并非被告所为,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
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兰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兰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阮 伟
审判员 彭瑞国
审判员 李伟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