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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开设赌场罪 [ 法院所属区域 ] 上海
[ 判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Apr 14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闵刑初字第892号 [ 审官 ] 张弘
[ 代所 ]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程欣
[ 当人 ] XX市闵行区民检察院
 
周x,吕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XX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闵刑初字第892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XX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
被告人吕某某。
辩护人程欣,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4)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程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起,被告人周x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合伙,在本市闵行区向阳路XXX号开设一无名游戏机房,设置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并从事收银、上下分等经营行为。被告人吕某某受雇在上述游戏机房负责管理赌博游戏机,从事收银、上下分等活动。2014年1月7日,公安机关对上址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赌博游戏机5台(其中八联机3台)、上分钥匙1把、记账本1本及相关赌资,抓获被告人吕某某。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周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XX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定,被查获的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被告人周x、吕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汤某、奚某某、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XX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扣押清单、当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博游戏机房,仍提供经营管理等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周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吕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又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等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4年5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三、扣押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已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 张 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蔚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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