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梁法民初字第0324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某,女,生于1990年4月1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严俊光,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中华,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生于1988年4月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生于1946年6月2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高娜,重庆正衡律师事物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原告熊某诉被告郑某
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4年4月30日在梁平县民政局
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性格不和,互不往来,长期冷战,且被告父母从中干涉,无法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夫妻分居已经5个多月,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郑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谈恋爱的时候,我每月工资1900元,我一个月就要给原告1000到1500元,这说明我们感情好,并且我们家在婚前还给付了原告彩礼10万元以及价值3.8万元首饰。我妈妈很喜欢原告,把她当做女儿看待。我们分居生活是因为原告在重庆上班,而我是在梁平上班。如果原告非要离婚,就要把彩礼和首饰如数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某与被告郑某于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4年4月30日在梁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
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的债权债务。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和,长期冷战为由诉讼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非要离婚就要如数返还彩礼和首饰。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
结婚证复印件、原、被告当庭相一致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不是儿戏,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但双方是经过慎重考虑且感情尚可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应珍惜婚姻家庭生活,相互理解、包容。原、被告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熊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程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盛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