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宁执监字6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敏(申请复议人),女,汉族,1971年1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铠,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生。
申请执行人江苏同丰源典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箍桶巷30号。
负责人李慧,江苏同丰源典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锦浩,江苏金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玥,女,汉族,1988年2月12日生。
被执行人王路,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生,现在XX省南京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南京浩籍路缘燃气
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聚福园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王路,南京浩籍路缘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周敏不服本院(2013)宁执复字第11号民事裁定、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2)秦执异字第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3)宁执复字第11号民事裁定、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2)秦执异字第22号民事裁定适用
法律错误。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执复字第11号民事裁定;
二、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2)秦执异字第22号民事裁定;
三、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 判 长于静明
代理审判员卢建国
代理审判员朱永刚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高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