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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申请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苏
[ 判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Jan 06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3)宁执复字第11号 [ 审官 ] 于静明、卢建国、朱永刚
[ 代所 ] 江苏金三联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冯锦浩
[ 当人 ] 周敏、江苏同丰源典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申请人周敏、申请执行人江苏同丰源典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执行人王路申请执行监督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XX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宁执监字6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敏(申请复议人),女,汉族,1971年1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铠,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生。
申请执行人江苏同丰源典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箍桶巷30号。
负责人李慧,江苏同丰源典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锦浩,江苏金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玥,女,汉族,1988年2月12日生。
被执行人王路,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生,现在XX省南京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南京浩籍路缘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聚福园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王路,南京浩籍路缘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周敏不服本院(2013)宁执复字第11号民事裁定、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2)秦执异字第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3)宁执复字第11号民事裁定、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2)秦执异字第22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执复字第11号民事裁定;
二、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2)秦执异字第22号民事裁定;
三、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 判 长于静明
代理审判员卢建国
代理审判员朱永刚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高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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