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江刑初字第57号
【当事人信息】
XX自治区公诉机关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燕兰,住XX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辩护人农杰,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XX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燕兰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燕兰及其辩护人农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2年7月份,被告人钟燕兰开设“六合彩”赌博投注点从事“六合彩”赌博收单活动供他人下注赌博,分别有陈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向钟燕兰下注。其中陈某在钟燕兰处下注购买“六合彩”赌博,最高一次下注10万元人民币。
对指控的
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钟燕兰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燕兰辩称,其得在别人处下注参与“六合彩”赌博,且参赌的数额仅二万多元,其没有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收单活动,其不构成赌博罪。
被告人钟燕兰的辩护人辩称,证人陈某、王某某等人与被告人钟燕兰存在借贷关系,二人所作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钟燕兰犯赌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钟燕兰利用其住处开设“六合彩”赌博投注点从事“六合彩”赌博收单活动供他人下注赌博,分别有陈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下注。其中,张某某向钟燕兰投注赌“六合彩”十多次;王某某向钟燕兰和另一名“六合彩”赌博收单人黄某某投注赌“六合彩”一百多次;陈某在钟燕兰处下注进行“六合彩”赌博,最高一次下注10万元。2013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钟燕兰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查扣了记录有“六合彩”赌博内容的笔记本五本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崇左市江州区某某服务所的职工,从2012年6月底(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开始在黄某某和钟燕兰开设的“六合彩”赌博投注点下注进行赌博,因其和黄某某、钟燕兰是同事,互相熟悉,下注时都是通过打电话给她们进行下注赌博。其在二人处共下注4次,第一次于2012年6月底其在黄某某那里下注2000元赌单双,开奖时其赢了1600元;第二次在2012年6月底其在黄某某处下注5000元赌单双,这次其赢了4000元;第三次其分别在黄某某和钟燕兰处各下注5万元,都是下单数,这次全赌中了,其从黄某某处赢了4万元,从钟燕兰处赢了4万元,共赢了8万元,赢钱时黄某某和钟燕兰都是现金支付给其,其中钟燕兰是在其下注的第三天在江州区某某局办公楼3楼的卫生间交给其4万元现金;第四次是2012年7月12日19时至20时许,其打电话在黄某某和钟燕兰处各下注10万元,共下注20万元,都是押双数。因其下注的金额比较大,钟燕兰担心其输了不给钱,在下注之前向其要2万元担保金,其给钱钟燕兰时没有向她索要收条,但有同事王某某在场看见。这次其赌输了,黄某某和钟燕兰一起到其办公室追要赌资共20万元,其没有钱给,黄某某叫其写
欠条,当时其推说不会写,于是黄某某写好一张借条其叫抄写,其没有办法只好如实抄写,其写了一张欠黄某某10万元的借条,写了一张欠钟燕兰92000元(其中8万元欠赌债,12000元是高利贷利息)的借条,但借条上没有落款日期。其回到家里跟丈夫说了此事,其丈夫说根本不应该写这张借条,这是赌债又不是真欠债。事后,黄某某和钟燕兰让其补写借条的落款日期时,其趁机将借条撕烂,黄某某和钟燕兰二人立即将其控制并把那张借条粘好。除了其在黄某某和钟燕兰处下注赌博外,其知道王某某、农某某、黄某秀、卢某某、梁X某的侄子等人也在二人处下注。其每次下注时,黄某某和钟燕兰都会鼓励其买单数或者双数来引诱其,其前几次都买中了,所以越下越大。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崇左市江州区某某服务所的职工,其从2010年2月左右(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开始至2012年8月止,在黄某某和钟燕兰开设的“六合彩”赌博投注点下注进行赌博活动,下注赌博一百多次,每次下注的数额都在1000元以上,最高一次下注71000元。其多数是在黄某某处下注,上述71000元那次就是在黄某某处下的。有时也在钟燕兰处下注,记得2012年6、7月份,其在钟燕兰处分别下注10000元和20000元,结果全部都赌输了,每次在开奖的第二天,钟燕兰都到其办公室向其要钱,其把赌资付给钟燕兰时,黄某某也在场看见。其之所以下那么大的赌注,是因为每次黄某某和钟燕兰都会鼓励其买单数或者双数引诱其,其一直输钱,二人不断鼓励其下注翻本,所以越下越大。到2012年8月份,其实在无力清偿赌债,黄、钟二人总是拿其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威胁,说不还钱闹大了要被开除,所以逼其借高利贷还赌债,其共借他人的高利贷本金41万元支付给黄某某和钟燕兰,为了支付高利贷利息,其和丈夫覃某某在多个银行办了透支卡,还卖掉在某某局那套房子还债,到现在还没有还清赌债。其知道在黄某某和钟燕兰处下注赌“六合彩”的人有陈某、黄某秀、张某某、梁X某、卢某某、赵某某等人。2012年7月12日16时许,其在江州区某某局一楼的妇检室内看见陈某把2万元钱交给钟燕兰,其当时不知道是给什么钱,次日早上9时许,陈某哭着对其说她在黄某某和钟燕兰处各下注10万元赌六合彩,全都赌输了。不久,钟燕兰和黄某某来到妇检室向陈某要钱,陈某说昨天已给钟燕兰2万元保证金了,现在没有钱。通过她们对话,其才知道昨天陈某给钟燕兰的2万元是保证金。另外,卢某某赌六合彩输了被迫卖掉XX局的房子。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崇左市江州区某某局的工作人员,从2005年开始,其就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收单活动,其上线的庄家在2005年至2007年间是南宁的“阿柳”(姓名不详),2007年至2010年间是南宁的“阿兴”(姓名不详),2010年至2013年间是南宁的麦某某和他妻子“英姐”。“六合彩”每周二、四、六开奖,开奖前参赌的人通过电话或短信报给其数码和下注的金额,其再报给庄家,庄家给其12%的提成,但如果参赌人下注是单双数、生肖、波色、大小的,其仅得2%的提成。除了其自己帮庄家收单外,其还有五名下线,分别是其表哥(姓张)、姑丈(姓钱)、阿叔、邓某某和钟燕兰,这五人向别人收单报给其,其再报给庄家,其给下线11%的提成,如果是报单双数、生肖、波色、大小的,其也给2%的提成,其中钟燕兰是从2011年至2013年帮其收单的,其余四人是从2005年就开始帮其收单,其每周与他们结帐一次。直接向其下注赌“六合彩”的人有在某某局上班的陈某、王某某、张某某、阿贵、卢某丽、钟燕兰等人,其中陈某于2012年6、7月份向其下注10万元赌单双数,陈某同时也在钟燕兰处下注10万元赌单双数,结果陈某赌输了,其和钟燕兰都向陈某追要她下注的赌资,但陈某还说已先预付给钟燕兰2万元了,陈某还说她没有钱还,其和钟燕兰就让陈某写欠条,但欠条上都没有写借款日期。有一天,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起到崇左市某某院工作时,其和钟燕兰分别拿出陈某写的欠条叫她补写借款日期,但陈某拿到借条后当场撕烂,其和钟燕兰见状立即和陈某争抢借条,只争抢了一会,其和钟燕兰终于把借条抢回来了,但两张借条已不同程度损坏。此外,其还知道王某某向钟燕兰下注赌“六合彩”,其看见钟燕兰向王某某的办公室追要赌债,具体是2万元还是2千元其不记得了,钟燕兰当时说过,要不是因为六合彩的帐,让王某某写欠条的话,她就不会赖帐了。
4、证人陈某娟的证言,证实其从2013年7月份开始,其在黄某某处下注赌“六合彩”6次,每期都赌输了。其分两次通过转帐付给黄某某赌资1800元。其有时候和黄某某、钟燕兰一起在外面吃饭,听她们谈话的内容,知道钟燕兰也在下注赌“六合彩”。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黄某某、钟燕兰曾是崇左市江州区某某局某某服务所的同事。2007年时,大家在办公室讨论赌“六合彩”的事,黄某某和钟燕兰说要赌“六合彩”把数报到她们二人那里就行了,其才知道二人是负责“六合彩”收单的,从2007年至2010年三年间,其在钟燕兰处下注赌“六合彩”十多次,在黄某某处下注赌“六合彩”四五次,每次下注的金额从几元到十多元不等,但都赌输了。其知道单位的同事梁X英也在黄某某那里投注赌“六合彩”。
6、证人凌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10月份调到崇左市江州区某某局当司机,当时其办公室在某某局二楼,其听人说在三楼办公的同事黄某某是负责“六合彩”收单的,于是其就在黄某某处下注赌“六合彩”特码或生肖,有时是现金下注,有时是打电话或者发短信下注。2012年12份的某天,其听黄某秀说本单位的钟燕兰也收“六合彩”的单供人下注赌博,当时其与钟燕兰聊此事,钟燕兰对其说想赌“六合彩”可在黄某某处下注,也可以在她那里下注,但因为她丈夫农某明是某某局的纪检组长,其不敢在钟燕兰处下注。有一次其与同事聊天时,听黄某秀讲钟燕兰和黄某某两人在办公室里强迫陈某写了一张几万元钱的欠条。
7、证人梁X英的证言,证实其曾是黄某某、钟燕兰的同事。单位的有些人下注赌“六合彩”,大家在办公室里议论此事时,黄某某说你们要下注赌“六合彩”报数到她那里就行了,所以其才知道黄某某负责“六合彩”收单的,之后其就在黄某某处报数赌“六合彩”。2012年7月份的一天,其在江州区某某局三楼办公室与张某某、陈某等人聊天时,其看见钟燕兰走进办公室,从手提包里拿出一沓钱(大约有几千元)交给陈某,陈某拿到钱就放进她自己的包里了。其猜想是陈某赌“六合彩”赢钱了,钟燕兰拿钱给陈某,因为大家都是同事,从同事们的议论中,其知道钟燕兰是负责“六合彩”收单的,能得提成费,很赚钱。
8、证人黄某秀的证言,证实其以前和黄某某、钟燕兰在江州区某某局某某服务站一起工作,当时其听人说黄某某、钟燕兰收“六合彩”的下注单(接受他人投注赌博),本单位的王某某、陈某在黄某某、钟燕兰处投注赌博输了10多万元,为此,在2013年春节期间,黄某某和钟燕兰还将王某某、陈某告到江州区人民法院。其认为王某某和陈某没有向人借那么多钱的必要,黄某某和钟燕兰也不可能借那么多的钱给王、陈二人。2012年的某日晚上,其单位的员工在北京旅游时,其听到钟燕兰说:“今天又收得100多元。”其听说钟燕兰是接收左州镇那边的群众赌博投注的,钟燕兰她是左州镇人。
9、现场搜查笔录、钟燕兰住处方位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于2013年8月30日对被告人钟燕兰位于崇左市江州区××小区××栋××单元××室的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扣押钟燕兰记录有其参与、关注“六合彩”赌博内容的笔记本5本、“一码中特”六合彩资料3本、十二生肖卡1张、电脑主机1台、手机2部。
10、借条,证实陈某分别写了欠钟燕兰现金人民币92000元、欠黄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0元的借条,两张借条均无借款日期,两张借条均有被撕烂的痕迹。
11、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光盘,证实公安机关经对被告人钟燕兰使用的电脑进行检查,提取、恢复出61个网页缓存文件,并刻录到光盘,内容是上网浏览“六合彩”赌博网站。
12、笔记本5本,证实被告人钟燕兰记录其参与、关注“六合彩”赌博的情况。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钟燕兰于1965年12月23日出生。
14、被告人钟燕兰的供述,供认其从2011年开始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先后在“阿妹”(姓蒙)、捞韦”(姓韦的左州女子)、“阿娇”(驮卢镇一个女子)、“阿花”(45岁的女子)、“阿恒”(47岁的男子)等庄家处下注,每期下注700至1000元不等,下注赌博的情况其记录在被扣押的五本笔记本里。
本院对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被告人钟燕兰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评判如下: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12日晚上,其分别在黄某某、钟燕兰处下注10万元赌“六合彩”,下注前,钟燕兰叫其先交2万元保证金,其给钱钟燕兰时有王某某在场看见,其赌输了,黄某某和钟燕兰逼其写借条,其分别写欠黄某某10万元、欠钟燕兰9.2万元(其中1.2万元是高利贷利息)借条,但均无借款日期,后黄某某和钟燕兰叫其补写日期时,其趁机把两张借条撕烂;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12日16时许,其在江州区某某局一楼的妇检室内看见陈某把2万元钱交给钟燕兰,其当时不知道是给什么钱,次日陈某向其哭诉下注赌输了,随后钟燕兰和黄某某来到妇检室向陈某要钱,通过她们对话,其才知道那天陈某给钟燕兰的2万元是保证金;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钟燕兰是帮其收单的下线之一,陈某于2012年6、7月份的某天分别向其和钟燕兰开设的地下“六合彩”投注点各下注10万元赌单双数,结果陈某赌输了,其和钟燕兰二人去向陈某追要她下注的赌资,但陈某还说已先预付给钟燕兰2万元了,陈某还说她没有钱还,其和钟燕兰就让陈某写借条,但借条上都没有写借款日期。后其和钟燕兰叫陈某补写借款日期时,陈某当场把借条撕烂;证人凌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听说本单位的钟燕兰是收“六合彩”的单供人下注赌博,钟燕兰亲自对其说想赌“六合彩”可以在她那里下注;证人梁X英的证言,证实其知道本单位的钟燕兰是负责“六合彩”赌博收单的,能得提成费;证人黄某秀的证言,证实其听说本单位的钟燕兰是为地下“六合彩”下注收单的;借条原件,证实陈某分别写了欠钟燕兰现金人民币92000元、欠黄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0元的借条,两张借条均无借款日期,两张借条均有被撕烂的痕迹。上述证人证言之间能互相吻合,且与借条的内容以及借条被撕烂的痕迹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人钟燕兰开设“六合彩”赌博投注点从事“六合彩”赌博收单活动,陈某在钟燕兰处下注10万元进行“六合彩”赌博的事实,同时另有证人张某某、王某某二人指证曾在钟燕兰开设的地下“六合彩”赌博投注点下注赌博,对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钟燕兰开设的地下“六合彩”赌博投注点供多人参赌,且赌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其行为完全符合赌博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赌博罪。故被告人钟燕兰辩称其没有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收单活动的辩解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钟燕兰及其辩护人辩称钟燕兰不构成赌博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聚众赌博:(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的;”被告人钟燕兰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属于聚众赌博,且赌资数额累计达1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燕兰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钟燕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燕兰犯赌博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
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
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唐小舟
审 判 员邹佰一
人民陪审员刘世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倪咏媛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罚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