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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西
[ 判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Dec 15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3)象民初字第1638号 [ 审官 ] 刘先勇、龙韧、陈一铜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鼎诺贸易有限公司、桂林和涛贸易有限公司、陈海波、陈蓬、陈军华、邓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XX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象法执字第733-2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能,董事长。
被执行人桂林鼎诺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妤,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和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海波。
被执行人陈蓬。
被执行人陈军华。
被执行人邓妤。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鼎诺贸易有限公司、桂林和涛贸易有限公司、陈海波、陈蓬、陈军华、邓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桂林鼎诺贸易有限公司、桂林和涛贸易有限公司、陈海波、陈蓬、陈军华、邓妤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0元、公告费350元。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结。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刘先勇
代理审判员龙 韧
代理审判员陈一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吕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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