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Fri Nov 15 06:56:58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Jun 10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鼓民保字第256号 [ 审官 ] 叶士怡
[ 代所 ] 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郭奕芬、谢譞琦
[ 当人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福州格美致家贸易有限公司、张显林、陈美英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诉中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鼓民保字第25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负责人吴彬。
委托代理人郭奕芬、谢譞琦,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格美致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陈美英。
被告张显林,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美英,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诉被告福州格美致家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显林、被告陈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诸被告银行存款2885109.76元或其名下等值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福州格美致家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显林、被告陈美英名下价值人民币2885109.76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叶士怡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唐芳彬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