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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Apr 10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鼓民保字第139号 [ 审官 ] 叶士怡
[ 代所 ] 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郭奕芬、谢譞琦
[ 当人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福州好民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钟文琼、包锦瑜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诉中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鼓民保字第13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负责人林胜。
委托代理人郭奕芬、谢譞琦,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好民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远西村。
法定代表人钟文琼,总经理。
被告钟文琼,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包锦瑜,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诉被告福州好民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钟文琼、被告包锦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诸被告银行存款4780266.18元或其名下等值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被告福州好民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钟文琼、被告包锦瑜名下价值人民币4780266.18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叶士怡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唐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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