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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青海
[ 判院 ]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Sep 05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宁民三终字第273号 [ 审官 ] 赵刚、闻宁、宋敏芳
[ 代所 ] 青海青唐律师事务所、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俞卫平、黄小伟、许婧
[ 当人 ] 韩乙不拉、青海金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韩乙不拉与青海金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三终字第273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乙不拉,男,撒拉族。
委托代理人俞卫平,青海青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金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新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小伟,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婧,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乙不拉不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十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22日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乙不拉于2014年9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乙不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乙不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余2150元退还上诉人韩乙不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刚
审判员 闻 宁
审判员 宋敏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马 敏
附: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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