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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辽宁
[ 判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Oct 30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金民初字第2467号 [ 审官 ] 刘晓慧
[ 代所 ] 系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冯井泉
[ 当人 ] 刘智发、唐菊花、杨华
 
刘智发、唐菊花与杨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初字第246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智发。
原告:唐菊花。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国治,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省本溪市明山区长江路永胜街21号200-1-2。
被告:杨华。
委托代理人:冯井泉,系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了原告刘智发、唐菊花诉被告杨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杨华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及不动产所在地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且该案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曾经立案审理过,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原告亦同意移送。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涉房屋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房屋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
审判员刘晓慧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樊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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