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扬邗民初字第300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王学乾。
被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袁春明,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童沁,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与被告马某
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于2014年9月15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自结婚初始,就经常为家庭生活发生矛盾,尤其是原告生育女孩后,被告对原告开始不理不问,孩子尚未满月,被告就动手打了原告,原告一气之下回到娘家。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马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良好,婚前双方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虽有一些轻微的争吵,但属正常。女儿的出生给家庭带来了欢乐,家庭成员之间相处融洽。因为误会双方发生了矛盾,被告一时冲动打了原告,导致双方家庭有了矛盾,被告正在积极寻求原告原谅,原告现在虽住回娘家,但双方矛盾也不是不可调和。原、被告还有和好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9月13日生一女马雨彤。2013年10月因小孩满月办酒,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回娘家,双方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
结婚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双方也未达到长期分居的情形,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做到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有和好的可能。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要求与被告马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57),上诉于XX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西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