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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Nov 17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晋民初字第8030号 [ 审官 ] 熊威
[ 代所 ] 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张军伟、林金婷
[ 当人 ] 晋江鹏发机械有限公司、晋江澳盛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晋江鹏发机械有限公司与晋江澳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晋民初字第8030号
原告晋江鹏发机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信息】
法定代表人苏子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伟、林金婷,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澳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鹏发机械有限公司与晋江澳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江鹏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晋江鹏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汀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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