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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四川
[ 判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Apr 09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乐至民初字第610号 [ 审官 ] 罗文胜
[ 代所 ] 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陆澜
[ 当人 ]
 
蒋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乐至民初字第61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某某,女,生于1970年8月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生于1969年10月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4年4月9日以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罗文胜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柳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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