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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苏
[ 判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Feb 18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丹民初字第0621号 [ 审官 ] 姜华忠
[ 代所 ]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朱江波
[ 当人 ] 季子雅、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马建国
 
季子雅与马建国、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XX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丹民初字第062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季子雅,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镇江丹徒人。
委托代理人朱江波,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经理。
被告马建国,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子雅与被告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马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子雅撤回对被告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马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04元,已减半收取209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姜华忠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毛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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