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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重庆
[ 判院 ] 武隆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Dec 15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武法民初字第01985号 [ 审官 ] 刘洋
[ 代所 ] 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邓春
[ 当人 ] 重庆金高工贸有限公司、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
 
重庆金高工贸有限公司与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法民初字第0198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金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a区,组织结构代码67613258-0。
法定代表人张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春,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平桥镇西街,组织机构代码56788391-6.
法定代表人陈壮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高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高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高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高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8元,减半收取1999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1445元,共计3444元,由原告重庆金高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邢二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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