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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重庆
[ 判院 ] 梁平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Dec 23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梁法民初字第02816号 [ 审官 ] 吴礼玲
[ 代所 ] 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严俊光
[ 当人 ] 郑锦雄、四川宝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伟
 
郑锦雄与杨伟,四川宝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梁法民初字第0281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锦雄,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代理人严俊光,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宝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许起赐,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杨伟,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谢直贵,重庆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锦雄诉被告四川宝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锦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锦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3.00元,诉讼保全费2670.00元,由原告郑锦雄负担。
审 判 员吴礼玲
人民陪审员周继宏
人民陪审员严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唐万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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