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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南
[ 判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Sat Dec 20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天民初字第3486号 [ 审官 ] 吴贵平
[ 代所 ] 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吴擎
[ 当人 ] 张咪花、肖民楚
 
张咪花与肖民楚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天民初字第348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咪花,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擎,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民楚,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受理原告张咪花诉被告肖民楚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方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咪花撤回对被告肖民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咪花负担。
审 判 长吴贵平
人民陪审员谢登科
人民陪审员袁家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邹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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