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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东
[ 判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Apr 09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181号 [ 审官 ] 谢韬正
[ 代所 ] 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陈艳伶
[ 当人 ]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18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陈艳伶,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
被告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4月9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谢韬正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高倩菲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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